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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组织开展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的通知

2022-09-21 09:39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索 引 号 011055162/2022-31763 分  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发文日期 2022-09-19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确定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及持续深化第一批改革试点地方的通知》(国知办函保字〔2022〕593号)精神,我省被批准开展第二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为稳步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全省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优化核准工作流程,激发市场主体使用专用标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专用标志使用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工作任务

试点期间,按照《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建立省市县三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工作体系,主要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审核、公告、监督等工作,严格规范专用标志使用新申请、变更、注销工作流程,建立完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数据信息化统计、分析、决策机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意见,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工作按现行办理程序不变,不属于试点范畴。

二、试点工作期限

试点工作期限为三年(2022年7月至2025年6月)

三、试点工作内容

(一)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新申请

1.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包括有实际生产能力的种植、养殖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等法人组织,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产自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产地范围;

(2)产品特色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公告规定的产品保护要求(原质量技术要求);

(3)产品已实施的现行有效且符合产品保护要求的专用地方标准;

(4)申请人具备从事该产品所属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质;

(5)申请人及其主要成员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申请材料

(1)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附件1);

(2)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资格证明文件;

(3)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4)产品生产执行的相关标准。

以上材料应提交纸质件(一式四份)和电子件(独立扫描pdf版)。

3.工作流程

(1)受理申请

申请人向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并加盖公章。

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开始受理(产品产地范围在县域内的由县知识产权局受理,跨县域的由市知识产权局受理)。受理申请应当核实申请人属地,检查申请材料完备性和书式准确性,核验生产资质、强制性产品认证、生产许可等,并在2个工作日内(申请数量较多时可适当延长)派员实地核查该产品产地。核查合格的,由申请受理部门出具核验报告,汇总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信息,与申请材料一并逐级上报。

(2)初步审查。产品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知识产权局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名称是否一致、产品检验报告是否为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2年内的报告、产品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所依据的标准和产品保护要求的相关规定、核验报告是否属实、申请人有无经营异常风险等内容。初审合格的,市县知识产权局将申请材料及以下材料(一式四份含电子版)统一上报省知识产权局(产品产地范围跨县域的,受理申请和初步审查均由产品所在市、州知识产权局负责):

A.核验报告(附件2)

B.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信息表(附件3)

C.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汇总表(附件4)

(3)审查核准。省知识产权局商标和地理标志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准确齐全、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申请人无经营异常风险的,由处室审核后报局领导审批核准。对材料不齐全的,通知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补正。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向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下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收到通知书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

(4)公告备案。经核准的专用标志使用人相关信息,由省知识产权局在网站发布核准公告,登录地理标志保护数据管理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自公告之日起核准相关市场主体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下载与使用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变更、注销事项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的市场主体名称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生变化的,应在变化之日起6个月内,持有关文件向当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知识产权局按照专用标志审核批准程序办理变更事宜。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地址迁移出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的,按照专用标志使用注销流程办理。

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存在未按相应标准、管理规范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未在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调查核实,并要求专用标志使用人限期1个月提供按规定组织生产或者2年内在产品上使用专用标志的证据,未在规定时间提供证据或主动认可上述行为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后,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若发现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合法使用人已经注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逐级上报省知识产权局。经省知识产权局初步审查后,报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停止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资格。

(三)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监管

1.建立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按照“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管理台账,负责监督专用标志申请、发放、印制和使用。省知识产权局将加强全省地理标志管理信息化建设,适时开发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审核数据管理系统。

2.完善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报告制度。专用标志使用人下载专用标志矢量图后,应严格按照规范标准设计使用,不得变更专用标志图样信息。每年12月中旬,专用标志使用人应主动向产品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告本年度专用标志印制使用情况,并提供相关印制佐证材料。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逐级上报本年度本辖区专用标志印制使用信息。

3.强化专用标志使用跟踪指导服务。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地理标志使用申请等工作的跟踪指导服务,细化服务举措,增强市场主体自主申报的积极性,带动更多市场主体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指导使用人合法规范使用专用标志。

四、有关要求

(一)积极组织宣传。各地要高度重视核准改革试点工作,明确试点工作专员(附件5),广泛宣传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意义,增强地理标志品牌意识,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提高地理标志资源使用效率。

(二)严格审查把关。各地要落实审核责任,严格执行工作规程,明确核准工作的范围、内容和办理时限,一个环节一个环节把关、一页一页审核,确保专用标志使用申请质量。

(三)加大监管力度。各地要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强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印制、使用和日常监管,将专用标志使用单位列入抽查目录,重点抽查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特色的符合性和一致性、专用标志印制、发放及使用等情况,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附件:1.湖北省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核验报告

??????3.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信息表

??????4.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市场主体汇总表

??????5.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试点工作人员名单


湖北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9月19日


联系人:黎明超? 雷瑜

电? 话:027-86759086、86759085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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