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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品牌强省建设的若干意见

2022-01-10 11:27 湖北省人民政府

鄂政发〔201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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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自主品牌建设,提升经济的核心竞争力,为全省“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提供有效支撑,现就推进品牌强省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扩大品牌总量、提升品牌质量”为主线,努力把湖北打造成为品牌强省。到2020年,全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机制日益完善,品牌数量大幅增加,自主品牌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形成一批具有国内、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品牌,品牌经济在全省经济总量的占比明显提高。

——品牌数量和质量显著提升。有效注册商标总量达到25万件以上,国际商标注册总量达到500件以上,地理标志达到200件以上,全省拥有中国驰名商标达到300件以上、湖北省著名商标超过3000件;中华老字号、湖北名牌产品明显增加;农业“三品”(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农产品,下同)认证数量保持全国领先。培育和形成一批有影响力的区域性品牌集群。

——品牌价值不断提升。品牌经济占全省经济总量的60%以上。入围中国品牌价值500强的湖北品牌新增5至7家,其中进入百强品牌3至5家,力争湖北品牌在世界品牌价值500强实现零的突破。

——品牌保护体制机制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和司法保护衔接顺畅,品牌行业保护机制和自律机制基本建立,市场主体自我维权能力明显提高,商标侵权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二、主要任务

(一)发展提升制造业品牌。以全省千亿级产业和战略新兴产业为重点,实施“十、百、千”品牌培育工程,培育10家国际知名、国内领先的品牌企业,100家国内知名、行业领先品牌企业,建设1000家自主品牌梯队,80%以上大中型企业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200家企业入选国家品牌培育试点企业,20家企业入选国家品牌培育示范企业,促进生产要素向优势品牌聚集,推动优势产业品牌在产业结构优化和规模扩张中发挥更大作用,由区域性品牌向全国性、世界性品牌跃升。

(二)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高标准农业板块基地和现代农业示范区为重点,新培育和发展30个以上在全国有较高知名度的农产品加工产业品牌;全面实施“一县一标”品牌培育工程(每个县至少申请注册1件地理标志),鼓励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申报农业“三品”认证,争创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全国“百强”。

(三)加快培育服务业品牌。以基础条件好、增长潜力大、带动作用强的金融、物流、信息、旅游、文化、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为重点,培育一批年营业收入过10亿元的知名品牌服务企业(集团),新培育和发展100个以上有较高知名度的服务业品牌。

(四)推进品牌集群建设。以湖北传统支柱产业、优势产业为依托,培育形成10个行业性品牌集群;以高新开发区、工业园区、农业园区、服务业园区和关联产业连片区为依托,鼓励品牌抱团发展,板块式发展,培育形成光谷高新品牌区、汉江汽车品牌走廊、鄂东钢铁品牌群等10个区域性品牌集群;以“一主两副”“壮腰工程”“长江经济带”等重点发展地区为依托,培育形成一批品牌相对集中的地区性品牌集群。

(五)发展“老字号”和知名商号品牌。重点培育一批优势明显、发展健康、具有潜力的“老字号”企业,对连续亏损、濒临破产倒闭的国有“老字号”企业,鼓励民营企业收购、兼并、重组,使“老字号”品牌重新焕发生机;鼓励“老字号”企业申报知名商号,实施企业商号、商标一体化战略,提升“老字号”的品牌价值。

(六)争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出口品牌。鼓励和引导出口企业开展境外商标注册及专利申请,力争工业出口企业国际商标注册率达到60%以上;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产品出口,扩大高新技术产品、高附加值产品出口,力争自主品牌产品占全省出口产品的比重超过30%。

(七)支持中小企业创品牌。鼓励企业通过商标出资、质押、并购、许可、转让等手段,挖掘商标经济价值,丰富品牌内涵,增强市场竞争力。选择200家创新能力强、发展前景好的中小民营企业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加强对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中小民营企业的上市培育。

(八)建立完善品牌保护体系。建立企业自我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三位一体的品牌保护体系,严厉查处商标侵权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完善省著名商标保护法规体系。推动品牌保护跨区域合作机制的建设,建立企业海外维权协调机制。加强对外合作过程中自主品牌的保护和管理,合理评估企业的品牌价值,防止自主品牌被恶意收购。

三、政策措施

(九)优化政策环境。

1.以重点行业、知名品牌为突破口,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与商标权相关的金融产品创新,制定商标专用权质押业务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完善商标评估等相关配套措施。

2.用足用活品牌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和企业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加速折旧等优惠政策,推动品牌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品牌研究开发费用,在依据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支持获得省级以上认定的品牌企业对先进工艺设备和关键性技术引进消化和研发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有关项目优先列入省级相关财政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给予技术创新资金补助。

4.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支持我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牌企业发展。商务、税务、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对省级以上认定的品牌企业进出口业务提供便利条件,给予重点支持。帮助有条件的品牌企业申请国家各类政策性基金。

(十)完善激励措施。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商标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72号)及省政府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企业品牌建设的奖励政策;各级财政部门对品牌宣传、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培育、品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所需工作经费给予适当安排。

(十一)建立示范机制。积极开展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培育一批国家级商标战略示范城市、示范企业,认定一批省级商标战略示范市、企业,促进品牌运用、保护、管理能力和水平的提高。

(十二)开展品牌价值评估及推广。开展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地理标志、湖北名牌价值评估,量化品牌价值、提升品牌美誉度。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负责、企业联动、媒体支持、公众参与的品牌推广工作体系,利用各类交易会、博览会、论坛等载体,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和湖北名牌的推介,扩大湖北品牌影响力;加强对商标知识普及和品牌建设典型和经验的宣传,营造推进品牌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

(十三)积极引导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参与品牌建设。支持各行业协会、商标协会、消费者委员会以及质量协会提供有关商标和品牌推广运营、职业技术培训、信息咨询发布、维权投诉协调等服务。规范商标代理活动和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商标代理组织、代理人信用分类管理制度,引导行业自律,倡导诚信经营。

四、组织领导

(十四)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省政府领导任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国资委、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农业厅、省政府金融办、省政府法制办、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旅游局、武汉海关、湖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协调、督促指导品牌强省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

(十五)强化品牌建设推进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品牌建设的统筹谋划,制定和完善品牌建设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发展和保护。要把品牌建设工作纳入重点工作目标进行考核。各级工商、发改、经委、农业、科技、商务、文化、质监、旅游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确定品牌建设目标任务、工作重点和措施,强力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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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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